南谯区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2-05-23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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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所需要的本局政府信息,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审计署《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滁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提出获取政府信息申请后,本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遵循依法、公正、准确、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办公室为总牵头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负责统一对外予以答复、相关材料归档等工作;综合法规股负责协助办公室和相关业务部门处理具体信息公开事项,依法依规确定是否公开,并负责做好法律法规解释、适用等工作;局相关业务科室具体负责承办信息公开申请涉及的相关事项,负责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草拟答复意见初稿。具体职责为:

    (一)审查申请人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二)办理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时的相关手续;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时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四)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答复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五)负责依申请公开其他事宜。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互联网、书面、当面申请等方式向本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特定情形下可口头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收到申请后,办公室应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附注说明及时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信息公开申请渠道:

    (一)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滁州市南谯区政务公开网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直接在网上提交。

    (二)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好《申请表》,可采取邮寄、传真等函件方式发至局办公室,并在函件的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南谯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局办公室当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

    第六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已经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履行依申请公开审批手续,及时公开并向申请人提供;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七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以下政府信息不予提供: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审计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或不宜对外的内部事项;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

    (五)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政府信息;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条 对所有形式完备的申请予以登记,答复书要加盖印章。能当场给予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以上期限均不含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局提供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直接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更正并提供证据材料的,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前,局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作出答复的,可不再答复但应同时告知答复的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书写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六条 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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